浅析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一种较为特殊的行为方式,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388条中。其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第385条又规定了普通受贿,从表述上来看,这两个条款在主体规定上并无区别,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
浅析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