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国民中学校长候用人员申请甄选评分标准表
雲林縣國民中學校長候用人員申請甄選評分標準表中華民國 91年 1 月 28 日九一府教學字第9104000333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年 12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0940407656號函修正
雲林縣國民中學校長候用人員申請甄選評分標準表 9104000333 中華民國 91年 1月 28 日九一府教學字第號函修正 0940407656 中華民國 94年 12 月9 日府教學字第號函修正 0950407222 中華民國 95年 10 月30 日府教學字第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年月日填報 聯絡 (公): 省縣 出生 性別 籍貫 姓名 電話 (宅): 市市 年月日 年月日 現職到 現服務單 職日期 位及職稱 年 通訊處 月 日 初任職 最高學歷 到職日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1.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任用資格。 2. 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報考條件 3. 服務成績優良。 學校 縣市甄選 備註 內容 評分項目 給分標準 自填 核分 小組核分 分數 蓋章 1. 學歷部分採最高學歷計分,如 獲有博士學位者 學歷 30 有雙重資格一律擇一計分。 獲有碩士學位 28 2. 經歷部分除在山地、離島任教 30 ( 最高分 ) 年資暨具有原住民族籍並在山 40 師範校院研究所(含政大教研所)進修滿學分者 26 地中等學校任教年資另加積分 40 大學研究所進修滿學分者 外,其餘各欄位之年資如有重 24 複,一律擇一從優計分。 獲有學士學位者 22 3. 高等考試類別如有重複,一律 擇一從優計分。 中等學校校長,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教育行政機 經歷 4 積滿一年給分 4. 特殊貢獻人員、模範公務人員 關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及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均以最多 36 (最高 中等學校主任、執行秘書,國民小學校長,教育院系專任 3.5 積滿一年給 採計一次為限。 分) 講師,教育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職務人員 分 5. 最近五年之計算依甄選儲訓要 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代理主任或科主任、童軍團長、 2.5 積滿一年給 點之規定。 教育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職務人員 分 6.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須經主管 2 積滿一年給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導師,教育行政機關委任職務人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始予採 1.5 積滿一年給 認;公務人員成績考核則以詮敘 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分 機關核定者為限。 教育人員之獎勵,以與教育有 7. 積滿一年再另加 曾在山地或離島地區中等學校任教 關事蹟,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5 分 核定者為限。 積滿一年再另加 具有山地族籍並在山地中等學校任教 8. 處室主任包括教務、訓導、總 1 分 ( 務、輔導、圖書館及補校進 1.5 積滿一年給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兼主任 ) 修學校主任。 分 1 積滿一年給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考核 服務 1 一次給分 四條一款 (最高 學校教師最近五年成績考核 0.5 一次給分 四條二款 五分) 成績 1 一次給分 甲等 學校校長、職員或教育行政機關 (最高十九 0.5 一次給分 公務人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 分) 乙等 獎懲 4.5 一次給分 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 (最高 十四分) 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教育廳特 3 一次給分 殊優良教師 4.5 一次給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大功者 1.5 一次給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功者 0.5 一次給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嘉獎者 0.5 一次扣分 最近五年曾受申誡處分者 1.5 一次扣分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處分者 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 考試加分 文教行政職系 5 分 格取得證書者 非文教行政職系 4 分 (最高八 分) 經國中主任甄選儲訓及格取得證書者 3 分 特殊 1 二處室主任分, 擔任國中處室主任經歷 2 三處室主任分, (每一處室主任滿二年以上) 加分 3 四處室主任分, 4 五處室主任分 (最高七分) 819412 擔任國中訓導主任年資(自學年度起算至年月 0.5 積滿一年給 31 日止) 分 擔任督學課(股)長以上年資 1 積滿一年給分 積分總分 縣市甄選小組審查結果 (小組出席人員核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