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美术馆管理,提高美术馆服务水平,促进美 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 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 (2023220320234 日起施行) 15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美术馆管理,提高美术馆服务水平,促进美 术 第一条( 的和依据) 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艺术 素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上海市公共文 化服务保 障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美术馆,是指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美术作品为对象, 具 有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经有关登记管理机 关依 法登记,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包括国有美术馆和非国有美术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 资 产设立的美术馆为国有美术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的美 术馆为非国有美术馆。 属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国有美术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 或 者优惠开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鼓励其他美术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