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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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 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 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 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 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 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