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 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 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 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 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 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 作。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 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 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 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 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 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 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 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 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 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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