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费的计价依据与司法认定

赶工费的计价依据与司法认定赶工费,又称提前竣工费、赶工措施费。实践中对其含义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短于项目所在地区定额工期,依据项目所在地计价依据或发承包双方约定而预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赶工费的计价依据与司法认定 赶工费,又称提前竣工费、赶工措施费。实践中对其含义存在两 种理解,一种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短于项目所在地区定额工期,依 据项目所在地计价依据或发承包双方约定而预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的一笔费用,该笔费用通常属于总价措施费;另外一种是合同履行过 程中,发包人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和已经批准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另行提 出赶工要求,承包人为此额外投入人工、机械和周转材料而额外产生 赶工费用。 一、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计取的赶工费 (一)计价依据 1. 浙江省 2018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版) 3.3.5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价 3 ) 提 前 竣 工 增 加 费 。 提 前 竣 工 增 加 费 以 工 期 缩 短 的 比 例 计 取 , =[( 工期缩短比例按以下公式确定:工期缩短比例定额工期-合同工 )/]×100%30% 期定额工期。缩短工期比例在以上者,应按审定的措 施方案计算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的,应 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4.1.3 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 2. 广东省 2018A.1.27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三、赶工措施费:招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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