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JGJ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 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___ 注:根据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 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分颁布的有关设计标 准、规范和规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100 一级耐久年限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50100 二级耐久年限~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2550 三级耐久年限~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15 四级耐久年限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__134679 一、建筑按层数划分为:~层为低层;~层为多层;~层为中高 10 层;层以上为高层。 24m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100m__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时,不论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