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1、概念了解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首先了解“善意取得”。所有权取得一般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就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 了解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首先了解“善意取得”。所有权取得 一般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就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 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 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 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 偿损失。而我国的《物权法》所表达出的现代观念更新为:指受让人 以财产所有权为转移为目的的善意,对价受让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 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对象 由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在我过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对象 主要是指动产。这是因为动产的所有权变更通常要基于公信原那么, 而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那么要基于登记制度。 但是这一对象的范围并非绝对限定,而应该看到是可以有一些外 延的。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出于善 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置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 权;再如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别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如菜园的 蔬菜、果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别离,不可能单独成为 物权的客体,但可以成为买卖或赠与的标的。如甲有果园,租乙管 理,乙擅将树上果实售于丙。那么乙将别离的果实交付于丙时,丙因 善意受让而取得其所有权;在丙经乙同意,自将果实从原物别离,而取 得占有时,亦有善意取得的适用。这种时候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并不 能说对象单纯地就是动产。 3、条件 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 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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