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号案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 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 根据土耳其法律对波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 ——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 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 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 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 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 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 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于1927年 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 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本案是国际法上 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 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 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 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 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 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 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 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 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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