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单位】 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文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日期】 1990-06-04【生效日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 101 【发布日期】 1990-06-04 【生效日期】 1990-06-04 【效力】 【备注】(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 199042519906410 令第号发布)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 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 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 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 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 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 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 的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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