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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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计量局 1987-10-12 发布日期: 1987-10-12 执行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检定 第三章计量调解 第四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 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 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 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章仲裁检定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 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