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 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 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人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 [2006]39 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发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 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林业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 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 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园林 及相关工程专业的研究、规划、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咨 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1 同的离退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年以上的省外林业专业 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