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保障公众餐饮平安,根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保障公众餐饮平安,根据《食品平 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 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 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 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不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 品平安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平 安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平安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 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 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 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平安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 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 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