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qAAA“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徐伟 案情简介: 陈某与商某于1987年6月订立“招婿书”,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家,与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随

“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徐伟 案情简介: 陈某与商某于1987年6月订立“招婿书”,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 家,与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随女方姓;3、陈某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 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陈勇和商英;4、陈勇不得再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 务,且在其父母死亡后不再享有继承权。该“招婿书”上有双方家长以及男女双方 的签名(其中陈勇不会写字,按照农村风俗由他人代为签字,自己在上面划了 “十”字)。陈勇与商英遂于87年7月结婚,并大宴宾客,陈勇正式入住商家。 1996年左右,因为商某未将一“农转非”户口指标给予陈勇之子,而是给了其3 女之子,双方遂发生矛盾。此后,纷争不断,经过民调机构以及村民组织调解均无 好转,并有加剧之势。陈勇遂于2006年8月将商某夫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招 婿书”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其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是:自己将不再 履行“招婿书”所约定的赡养义务。 该案就是由一则“招婿书”所引起的纠纷,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不小的 争议。虽然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 一、该“招婿书”是否有效? 招女婿在我国农村的历史由来已久,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此现象之存 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该招婿书的订立是否有效,我 认为,只要其不违反我国相关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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