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 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 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 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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