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南宁药检所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 [2003]213 号、桂价费字 [2003]190 号 批准机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广西区物价局、财政厅 收缴办法:所收缴的检验费全部上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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