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 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公司、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 措施。 煤矿必须贯彻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动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防止、 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 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 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公司、煤矿的重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 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 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 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 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公司、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