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使用“嘉兴”字样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使用“嘉兴”字样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企业名称使用嘉兴字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有限责任 公司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应 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应带有“专业合作 社”字样。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用括号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第三条 各县(市)辖区内使用“嘉兴”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 简称“市局”)负责核准;南湖区、秀洲区、经济__区和港区辖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 人的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 称由各分局核准;冠县(市)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由市局委托各县(市) 工商局核准。 第四条 各县(市)辖区内企业取冠“嘉兴”字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单位:人民币,下同)的一产和二产类企业 法人; 申报出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一产和二产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类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3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成员申报出资总额3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行业特点包含“投资”、“控股”或“实业”等字 词的企业法人。 新设公司,名称取冠“嘉兴”字样的,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当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名称变更取冠“嘉兴”字样的,原实收资本未符合规 定条件的,须增资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 “嘉兴”与县(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县(市)自行 规定,但一产和二产类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