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2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教高[202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 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 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 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 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 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 作用。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 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 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 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 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 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 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