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效 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 省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处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合法、合理和分级负责、解决问题与疏 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 指导和稽查,有条件的地区应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并实现信息化管 理。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合理安排 受理人员工作时间,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设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其职责是负 责受理、交办、督办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管理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 “96301”是全省统一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 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管理,保证“96301”投诉举报电话的畅 通。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应做 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泄露投诉举报信息,不得对 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范 围包括: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 生、爱国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消毒产品安全和医疗服务等方 面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一)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及主要事实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健康相关产品已无法检测鉴定的; (五)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