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 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包 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 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 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 “”“” 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 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 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 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 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 到实处。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部门及其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 主管征收机关按月采集土地转让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中介方 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土地所处位置、面积、成交价格、土地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 原登记或受让时间、登记价值或受让支付价款,包括转让过程中税、费征收环节、计算依据、 1 缴纳时间等信息(附件)。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源管理,对国家行政划拨土地交易(含 国家以法定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整体拍卖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更变登记事项 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征免税政策界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 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对不征税或免税土地交易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税(免税) 6 证明单》(附件),逐级报市、州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 口据此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不征税或免税字样;对应纳税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