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参照审计署制订的《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 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参照 审计署制订的《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对厅机关各业务处、平潭办、举 报中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厅机关各业务部门)和设区市局、 县(市、区)局两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 项目)的评选。 第三条 省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在组织 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前,先组织一次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各设区市审计局也应在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前对本单位、本地 区的审计项目进行评选,并在优秀审计项目中向省厅推荐,参加 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根据需要,可以与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对全省统一组 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或授权审计项目进行单项评选。 第四条 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厅成立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厅法 规处、办公室、综合处、驻厅监察室人员组成,挂靠法规处,向 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小组是考评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评项目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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