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 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 水平,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XX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织及公 XX 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 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 通过“全 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 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 导、 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 行环境和 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 学籍管理工作, 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 和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 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 学生学籍管 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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