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责任书
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 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 位或负责人订立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恪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推行保护文物的义 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恪守“不变化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 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当有关费用,维修方案 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当对应责任。 6、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重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 院等处需要设立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方法,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 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