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3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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