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内容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近二十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商品交易激活了市场、激活了企业。然而,和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市场经济也有它的利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 内容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近二十年中国经济的飞速 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商品交易激活了市场、激活了企业。 然而,和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市场经济也有它的利弊两面。消费者权 益保护方面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有需求就有供应,需求什么就供应什么。同时,消费者又是市场经 济的弱势群体,就单个消费者而言,相对厂家、经销商,消费者是 弱者,通常表现在,从与工商管理部门、法院、质量监督部门的关 系来说,一般情况下,厂家、经销商比普通消费者占有较大的优势; 从双方的人力、财力方面来说,单个消费者也无法与厂家、经销商 抗衡。在强势对弱势这样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处于被动的接受地 位,以及对商品性能、质量的了解较少,价格方面的信息绝对不对 称,就是说,在价格方面,消费者一直被蒙在鼓里,这一切导致消 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慎之又慎、惟恐上当,希望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 基于此,规范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中 49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时而出,其中第条首次规定 了对消费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 励消费者同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进而促使经营者不敢以 身试法,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现实积 极意义。但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市场经 济的进一步实践验证。本文试着通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适用该制度的条件以及关于消费者的界定等方面对我国的该项立法 进行分析,并对相关问题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消费者;欺诈行为;完善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言 ,,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短短二十几年人民的生 , 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衣食住行也从商品短缺社会进入到物质丰富 ,, 的消费社会。生活在消费社会中面对丰富多采的商品和服务也伴随 ( 着出现了消费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 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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