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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