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八条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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