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 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 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根据问责规 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 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 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 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 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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