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
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 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 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下称“博格-华 纳”)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 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 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 a。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 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 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 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 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 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内: 1.1“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 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 员。 1.2“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职责 2.1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 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