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 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谁申报、谁管理、谁处 置”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第三条以物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 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以借款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财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的待处理财产。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人应首先以货币形式收回贷款本息,从严控制以物 抵债。借款人确无能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以拍卖、变 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信用社债务,抵债资产暂时难以变 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可办理以物抵债,具体包括: (一)依法行使抵押、质押权收回的资产; (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 (三)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 (四)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经公证)。 第五条抵债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二)易于变现和管理的资产(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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