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

()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 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 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 ] 称县(市)联社,为了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 (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和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 1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年(含)以内的贷款。 13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年至年(含)的贷 款。 第五条经营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 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 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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