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
- 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视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 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 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 第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 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 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 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以下事项 进展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 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 当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 意见。业主大会决议的事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