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方法机动车的查[修改版]

第一篇:封方法机动车的查机动车的查封方法孙长虎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院在识别机动车权属时,机动车

第一篇:封方法机动车的查 机动车的查封方法 孙长虎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 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院在识别机动车权属时,机动车转让的合同可以作为识别的重要依据。 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如是机动车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就担保的机动车享有 优先受偿权。但是担保债权如没有登记公示,就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近几年来,机动车已不再是旧时王谢堂前燕,正大量飞入寻常百姓家。法院对机动车的执行案件 也在逐年增多。在执行实务中,机动车的查封最易出问题。物权法即将实施,对机动车物权问题的争议, 也基本上尘埃落定。因此,笔者就机动车的查封方法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机动车物权变动与登记 “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我国最终选择了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亦即机动车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 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物权登记未经登记和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也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机动车的物权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经登记前,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 (20073 权变动的效力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版,第 114) 页。 总之,机动车的物权登记、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机动车未进 行物权登记、交付,当事人仍能取得物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院对机动车权属的识别 确定财产权属,是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前提。为提高执行的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 “”“” 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占有、登记的基本识别方法。占有是动产物权的

腾讯文库封方法机动车的查[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