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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医疗行政侵权诉讼案件的分析  【摘要】这是一起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单位处理一具长期存放的尸体所引发的“行政侵权”案件。  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其

对一起医疗行政侵权诉讼案件的分析 【摘要】这是一起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单位处理一具长期存放的尸体所 引发的“行政侵权”案件。 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行为,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而结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权,尸体处理,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922.16【文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3)01—019一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 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已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 之初的“不敢告、不想告、不会告、不能告”,逐步发展到愿意通过行政诉讼来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敢告,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局面已经形成。 本案行政机关虽然以胜诉告终,但认真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不难发现本 案在受理、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就此作粗浅的分析。 案情1997年5月2日,原告周某的丈夫在某看守所羁押期间被他人殴打致 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尸体移至医院太平间。 199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98]高检技鉴字第45号检察技术 鉴定书,原告周某对该鉴定无异议。 在尸体存放医院太平问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同医院协商尸体火化事宜。 2000年3月16日,医院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公安部、卫生部《关 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提出关于火化原告 之夫在内的等8具尸体的请示,市卫生局作出了“如确属于无人认领尸体,同意 医院白行处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的批示。 2000年4月29日医院将原告之夫的尸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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