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 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 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 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 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 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 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 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 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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