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一、车主与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

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 的探讨 一、车主与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 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公安部门 认定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车主 和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不同看 法。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应当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 任,无需再追加雇员为当事人,但雇员在诉讼中可以证人身份通知到 庭作证,以便于查清案情。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一事多诉和查 清案情,追加雇员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必要的,并可依据事故中的 责任认定及危险系数较大者承担的比例相应较大的原则,判定他们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责成车主对雇员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有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 有人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 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国务院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 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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