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关键词: 受贿罪 滥用职权 数罪并罚 牵连犯 重合评价 重复评价 内容提要: 从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分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
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牵连犯重合评价重复评 价 内容提要:从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 原则进行分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通过反思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受贿罪的法条关系,以及和类案的横向 平衡角度,受贿罪中后续性的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 成犯罪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 关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以犯罪行为来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定 性,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学说莫衷一是。解决这一问题,只有 从整个刑法的条文结构、类罪的公平、量刑平衡性等宏观角度进行思 索,才能判断何种理论观点和解决模式更能体现出对不同案件的公 平、公正、平等处罚。 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争议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 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 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 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而第385条规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