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 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 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 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 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 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 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 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 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 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 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