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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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 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 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 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 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 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 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 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 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 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