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总队长、总队长、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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