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 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第二条 (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 第三条 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 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 第四条 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 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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