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民建房平安管理制度 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县城规划管理,保证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城县城总体规划》(xx——2025)、各区域控

民建房平安管理制度 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县城规划管理,保证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城县城总体规划》 (xx——2025)、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人建房是指城市居民、村民私人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或设 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柳城县县城规划区指《柳城县城总体规划》 (xx——2025)确定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 及构筑物,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建立,私房建立应遵循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集中建立、节约用地的原那么。 第二章 规划选址、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选址必须符合《柳城县城总体划》 (xx——2025)以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第七条村民建房应按规划的村民点集中建立,严禁村(居)民建庭 院式住宅。主要街道临街面和城市重要控制地段原那么上不安排村 (居)民建房。 第八条已经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划实行整体改造,不 单独审批房屋重建,如经相关部门核定确属危房的,那么以不超过 原有房屋的规模进行建立。

腾讯文库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