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
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局部通风设计、研究、安全评价及建设和开采
前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局部通风 设计、研究、安全评价及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宏海陈宜华张兴凯程厉生吴冷峻王云海贾安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 设和开采过程中对井下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的安全评价、设计、建 设和开采。亦适用于深凹露天矿采用地下井巷开拓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YSJ019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 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矿井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3.3 压入式局部通风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用局扇和风筒送入独头巷道工作面,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浊空 气经独头巷道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的通风方式。 3.4 抽出式局部通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