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号)规定: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 (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 营业税。 (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 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 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第1页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