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 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 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 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 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 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 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 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 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 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 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 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 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 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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