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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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 加待遇管理办法 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 加待遇管理办法 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 加待遇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7]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人口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 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 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砌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相相应职责部门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七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