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新规制度
**职员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草案)总则依据《企业法》和《工会法》基础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条例。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基础形式,是职员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员正当权益机构。工
** 职员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草案) 一、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企业法》和《工会法》基础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基础形式,是职员参与企 业管理,维护职员正当权益机构。工会是职代会工作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组织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支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确保计划任务全方面完成,教育职员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员个人之间关 系。 第四条 职代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 二、 职权 第五条 企业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 提出合理化提议。 2. 讨论经过和职员个人切身利益相关关键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奖惩。 3. 其它企业认为有必需交由职代会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三、 职员代表 第六条 职员代表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员直接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职员代表要含 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含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员作,有较强责任感; 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络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员群众中含有一定威信等。 第七条 职代会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调出本企业其代表资格消失,原 选举单位应立即补选。 第八条 职员代表实施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员代表在任期内离职或其它无法 3 正常推行职员代表职务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个月以上假期、退休、亡故、失踪等)时,其代 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部门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依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员代表。职 员代表失去职员信任(包含但不限于职员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与职员代表大会而严重渎 职)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按程序给予撤换改选。 第九条 职代会依据需要可临时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但不享受代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