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析

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析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

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 析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 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 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只能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观点。 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理解应严格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与本质来 理解,并应严格限制其范围,而不能过分地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扩张或 变更,即使是考虑到部分人员因某些行为确具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得 动用刑罚严厉制裁,也只能通过修订刑法的形式弥补疏漏,因为通过 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将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范围的极度扩张,从而 影响刑法分则中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对象要件发生预 想不到的巨大扩张,最终可能破坏整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在罪与刑两 个方面内在的统一与平衡,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空文。 一、正确理解刑法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表述, 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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