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 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 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 订。现将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 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4月4日印发 打印:王淑芳 校对:王淑芳 共印:300份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 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 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 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 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 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

